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況不能修改?
向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后,在專利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專利文件修改總的原則是修改不能超范圍,即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圍。
如果是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改專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時間上,滿足法律的要求,即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得3個月內,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如果申請人是被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就是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情況下,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或者是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做出答復的情況下,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不能修改專利的7種情形:
(1) 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 為使公開的發(fā)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 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 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 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 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fā)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 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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